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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一女子遭猥亵后被殴打骨折 判决结果来了

来源:凤凰网安徽  

8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女子遭男子掀上衣猥亵,后被男子同伙殴打致骨折,法院判处二人共同赔偿女子12266.59元。

判决书显示,翟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杨某甲,男,1986年出生,汉族;杨某乙,男,1990年出生,汉族,三人均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经查,2022年10月9日0时30分许,在潘集区某酒吧,杨某乙酒后掀翟某某上衣对其实施猥亵,后在二人发生冲突时,杨某甲对翟某某实施殴打,致翟某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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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9日2时,翟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翟某某右侧鼻骨线型骨折,头部损伤。翟某某住院治疗14天,于2022年10月23日出院,期间支付医疗费6462.47元。

该案经警方处理,杨某甲因殴打翟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乙因猥亵翟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翟某某诉至法院。其请求,判令杨某甲、杨某乙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4054.76元。

法院认为,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是造成翟某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翟某某所主张的医疗费6462.47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为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翟某某事发时系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结合其住院时间,确定误工费为2412.06元,确定护理费为2412.06元,确定营养费为420元,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20元,确定交通费为140元。

法院判决:杨某甲、杨某乙共同赔偿翟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266.59元;驳回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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