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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捷(中捷资源)股票索赔:第二次受处罚诉讼时效将至 投资者须抓紧

来源:市场资讯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中捷(维权)(中捷资源)股票索赔:第二次受处罚诉讼时效将至,投资者须抓紧。(*ST中捷维权入口)

2023年3月24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中捷,证券代码:00202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资料图片)

2021年2月5日,*ST中捷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中捷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因*ST中捷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其中第一次因实施了多个相互独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

1、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18年5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18年6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3、在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18年3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4、在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股票,且在2020年11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章祥兵律师特别提醒:符合索赔条件4(即第二次受处罚)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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