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您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买到有问题的产品造成损害后,不知道如何维权?商家厂家互相推诿,不知道找谁担责?起诉到法院,不知道该告谁?
现实生活中,产品侵权纠纷很常见。对此,民法典聚焦社会问题,回应民生关切,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筑起保护屏障,指引大家依法理性维权,同时也警醒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
【典型案例】
去年冬天,某高校大二学生田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电热暖手宝。今年1月的一天,田某一边给暖手宝充电,一边将其抱在怀中取暖,不料充电四五分钟后,暖手宝突然发生爆炸,造成田某脸部、腹部及腿部烫伤。事发后,田某与商家交涉,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相关损失。商家反馈该产品的生产方为某电子有限公司,建议田某与该公司交涉赔偿事宜。三方多次协商未果,田某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太华路法庭副庭长 王晓娟
“民法典不仅明确设定了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为消费者指明了维权路径。”王晓娟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对生产者来说,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时,无须证明生产者对产品致损具有过错。这种对侵权人严格的责任设置,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因为一般情况下,生产者在产品质量上具有绝对掌控性,其所拥有的专业知识、设备人员等资源足以保障其能发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而消费者处于下游,通常出于对品牌或生产者的信任购买产品,并不具备专业的检验鉴定能力。产品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消费者就不用证明侵权方存在过错,只要其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这是法律对受害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同时也可以提示并强化生产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屏障。但是,无过错原则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不代表消费者作为原告主张产品责任时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消费者仍需就自己按规则使用产品,以及损害事实等进行举证说明。
那么,出现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情况,谁来赔?怎么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任意选择销售者或生产者,也可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此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有效避免了发生侵权后商家与厂家之间互相推诿,降低了消费者维权难度。消费者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产品缺陷造成的具体损害,也包括产品本身的价值。另外,现实中,存在缺陷的产品给人带来的可能是身体、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比如,使用了不合格的化妆品后,当事人面貌受损,精神上焦虑紧张,患上抑郁症等。因此,除了一般的赔偿外,就某些特殊产品,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为了保证责任承担的公平性,民法典一方面细化了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各环节的责任,赋予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果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晓娟表示,现实生活中,很多产品侵权纠纷中,除了产品存在缺陷外,消费者自身也可能对发生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如未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合理使用产品等。
上述案例中,田某有权要求商家及厂家赔偿损失。如果田某的受伤是因为暖手宝存在缺陷导致,那么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承担责任。田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如果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因为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导致,那么生产商和销售商就不必承担责任。
产品责任无大小,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人身伤亡。王晓娟提醒,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选择产品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质量过硬的。商家要注意自己的进货来源,消费者也要选择正规的门店或官方渠道进行购物。另外,大家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购物时保留好购物凭证、产品证明及外包装等,以便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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