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案情简介
张某经过几轮面试后被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录用。公司负责人与张某通过微信不断就其工资待遇、岗位等重要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2019年2月26日晚上根据张某的要求,向其发出电子合同,并注明“张某劳动合同”。张某确认收到并表示看完后第二天回复。2019年2月28日,张某向公司表示其于27日下午已经递交辞职信给原工作单位,2019年3月4日,张某明确下月初去该公司上班。2019年4月1日,张某正式入职,但因工资问题一直未在电子版合同上签名确认。张某在这家公司最后工作至2019年9月16日。随后,张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五万余元。
争议焦点
张某称,我国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需针对劳动者做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必要要件等,而公司发送给她的电子版劳动合同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其次,名为“张某劳动合同”的电子版合同并未经张某签名确认,不构成承诺。
公司辩称,张某向公司明确下月初去该公司上班,由此可见,其在收到电子合同后一直没有对合同内容有异议,且积极采取递交辞职信、确定到岗时间等行为是对公司拟定的“张某劳动合同”内容予以认可,构成承诺。由此,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裁审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认为,虽该公司与张某的微信对话可反映传送及讨论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但双方最终未在确定的劳动合同数据电文上签名确认,并不符合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并生效的情形,因此认定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的责任不在于张某。
律师点评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7月1日,人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中规定,“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确认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指引》严格限定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订立平台所具备的技术要求,规定在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由此可见用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需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要件,方能与书面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据劳动报消息 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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