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日前,“用你名字买的房不一定是你的房”这一说法登上网络热搜,引起网友热议。如今,不少年轻人选择在婚前完成购房大事,给自己和爱人未来的生活一份稳定的保障,因此对于婚前购房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关注。那么,如何规避婚前购房的法律风险,在购房时需要注意什么呢?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刘淑霞律师根据不同情况给出提醒。
父母出首付夫妻还贷款
小王(化名)和丽丽(化名)即将结婚,小王的父母已经提前为他选好了婚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则由小夫妻两人自己偿还贷款。丽丽为此犯了难,房子登记在小王的名下,以小王的名义贷款,首付也是小王的父母支付,所谓的婚房岂不是和自己无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小王父母为婚房支付的首付款,在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小王和丽丽双方的情况下,视为对小王一人的赠与,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丽丽对此不享有权利。
那婚后共同还贷的那部分算谁的呢?《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丽丽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房屋登记在女友名下
小李(化名)为和女友结婚而购房,为表示对女友的忠诚和爱意,小李将房屋登记在女友名下。那么,小李对该房屋是否不享有权利了呢?
刘淑霞律师提醒,如无特殊情况(如一方没有购房资格,因此以对方名义购买房屋,且需要有协议约定或其他客观证据予以支持),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李的女友未与小李完成结婚登记,或者虽完成了结婚登记但未与小李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法院有权判决小李的女友将房屋返还给小李。
两个人的结合是为了追求更加幸福的人生,婚前购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能够规避自然是好事,但还是应以两个人的感情为先,不要因过分要求而伤害了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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