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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拖鞋在住院部走廊摔伤致骨折 判决医院担责1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淮北市的秦大妈在医院住院部走廊上,不慎摔伤致骨折,并造成十级伤残。事后,秦大妈将医院告上法庭。淮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认定秦大妈担责90%,院方担责10%,赔偿秦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37.86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事件:大妈穿拖鞋行走住院部走廊,不慎摔伤致骨折

据了解,2020年2月19日6点左右,秦大妈在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楼12层,穿着拖鞋,一手端着碗,从病房行走至走廊时,身体失去平衡,试图站稳未果后摔倒在地,入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事后鉴定,秦大妈因故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遗留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3.3%,评定为十级伤残。

秦大妈认为,自己摔伤是因为院方工作人员进行保洁时没有将地面水渍清理干净,医院也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导致,比如铺设防滑毯等相关措施。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7046.29元。

判决:医院担责10%,应赔偿9637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属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秦大妈穿拖鞋行走在走廊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可以认定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从案涉监控录像看,确有脚底打滑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作为提供医疗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对进入其场所的人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淮北市人民医院虽然在走廊摆放了“小心地滑”标识牌,但是淮北市人民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结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承担本次事故90%的责任,市人民医院承担10%的责任。

综上,判决淮北市人民医院于赔偿秦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37.86元。

秦大妈不服,提出上诉。

淮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责任划分并无不妥,遂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关键词: 摔伤 骨折 走廊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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